向日葵Kay 发表于 2024-7-30 10:22

偷排废水,罚!均安公布2024年上半年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一直以来,均安生态环境所始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2024年,均安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要深入推进“以水兴城,以水美城”战略,建设绿美精致小城。为发挥警示作用,助力建设绿美均安,现公布2024年均安镇上半年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到某电器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原来审批的项目基础上擅自增加了金属清洗工序,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经车间地面流入下水道井口后通过塑料管道排入厂区内的污水管网,经污水管网流至附近河涌。经检测,废水总铬超标0.93倍、总铜超标68.7倍。
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污染环境罪,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下一步处理。
案例2
某电器公司设有金属除油工序,除油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产生无法使用的浓水会交由第三方公司外运处置。 2024年6月19日晚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打开了雨水井口周边的混凝土围堰,将集水池内的除油废水排入雨水管道内,经雨水管道排至附近河道。经检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油类等污染物的浓度均超标。
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立案查处,拟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责任人已移交行政拘留处理。
案例3
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塑料滚轮时对其进行磨棱后,在车间的洗手盆上清洗滚轮表面的切屑液,清洗废水经洗手盆下方的管道排入厂区的雨水管网内,最终经雨水管网流至附近河涌。经检测,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均超标。
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立案查处,拟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责任人已移交行政拘留处理。
警示:
企业要提高法律认识,重视环保管理,特别工业废水方面要专人专管、规范全过程处理排放。随意排放废水后果严重,相关企业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很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刑事处理等处理。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切勿被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来源:均安生态环境所

小嗯41 发表于 2024-7-30 17:41

大家引以为戒啦

helloliven 发表于 2024-7-30 17:59

企业单位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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