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liven 发表于 2024-8-20 17:10

大良一公司被罚款70000元

Q:因为太吵关停了报警器,这种做法正确吗?

A:不正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


案例分析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及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简况:
2024年3月19日,大良应急办执法人员检查某公司发现:
某公司的2个化学品中转仓的2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打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电源后,发现1个可燃气体探头仍处于关闭状态,另一个可燃气体探头的数值异常(一直显示为0)。

一方面,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在大良

helloliven 发表于 2024-8-20 17:12

擅自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出现事故真的波及极大,这个管理人员真是心大啊

小嗯41 发表于 2024-8-21 10:48

大家都引以为戒啦

向日葵Kay 发表于 2024-8-21 17:00

各位企业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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