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嗯41 发表于 2024-8-24 10:06

勒流丨痛失家中“顶梁柱”,调解员帮助渡过难关

调解
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
近日,勒流司法所
成功调解一起企业非因工死亡纠纷
在平等协商和理性对话的基础上
促进了双方的和解
有效保障了群众的利益

8月14日上午,死者家属来到勒流司法所,哭诉一家五口的“顶梁柱”——年仅38岁的丈夫梁某于8月2日在户外工作中暑,8月3日居家休息一天后,8月4日起因病情恶化至多家医院就医,于8月9日医治无效死亡,家里顿失经济支柱,请求勒流司法所、勒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员在接到死者家属的调解申请后,立即联系企业方,对事件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由于双方诉求相差太大,导致首次调解不成功。双方诉求金额相差较大的原因在于死者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调解员就此咨询勒流街道公服办及法律顾问意见,为接下来的调解做好准备工作。

8月15日上午,企业方及死者家属、双方代表律师来到勒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再次沟通,再次听取双方的观点和诉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走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需要的时间、金钱成本和风险等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冷静思考赔(补)偿金预期。

调解员耐心倾听与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理解家属面对家庭变故的彷徨与无助,并表示会尽最大的努力,为死者家属争取合理的赔(补)偿金。调解员的做法获得了死者家属的信任与认可,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为避免双方在当面调解过程中产生语言冲突以及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调解员通过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多次单独与双方做思想工作。一方面,调解员向企业方指出应以人为本,避免矛盾继续扩大而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应感谢梁某生前为企业创造的价值,而且体谅梁某尚有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和两个年幼的儿子要抚养的难处,适当提高赔(补)偿金额,企业方因此作出让步。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死者家属及代表律师告知企业方作出了让步,同时分析案情,明确指出需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情况的才属于工伤事故,目前情况大有可能无法认定工伤,企业方只按非因工死亡赔偿,两者金额相差甚大。调解员劝说死者家属要冷静思考各个方案的可能性,避免得不偿失。

经过调解员两天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赔(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当事双方都对调解员的公正为民表示认可,当场表达谢意。

来源:匠心勒流

小嗯41 发表于 2024-8-24 10:06

辛苦调解员了

helloliven 发表于 2024-8-24 11:53

走诉讼途径两边都不讨好,能各退一步,尽早解决,是最好的结果了

向日葵Kay 发表于 2024-8-24 17:34

还得是有调解员,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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