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Kay 发表于 2024-9-3 17:36

均安一诊所因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Kay 于 2024-9-3 17:39 编辑

2024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40周年,均安市监所聚焦未成年人用药安全问题,持续开展儿童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

近日,均安市监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内科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药房药架上存放有9盒过期的小儿止嗽金丹,涉嫌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均安市监所对该诊所作出没收涉案的9盒小儿止嗽金丹并罚款20000元处罚。

过期药品的危害
1.药物失效或者疗效下降,不能起到应有的治疗作用;

2.药物分解或者变质导致药效增强,甚至会产生有毒物质对服用者产生危险;

3.药物储存时间过长,可能会出现细菌污染,服用后或引起继发感染。

上述诊所疏于管理,未有落实药品定期检查和养护制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用于诊疗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涉案药品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少年儿童尚处于发育阶段,服用过期药物还会影响后续生长发育。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均安市监所、山水均安

向日葵Kay 发表于 2024-9-3 17:40

使用过期药品,应该重罚!

小嗯41 发表于 2024-9-4 11:45

各位引以为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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