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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下午,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一宗未经审批擅自修剪树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镇畅兴工业园祥安南路3号附近绿化带内有施工痕迹,2棵细叶榄仁树被去除树冠,现场地面留下断枝。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黄某现场确认,表示原来的树木枝叶过于茂盛,遮挡了其工厂广告牌,故此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去除了2棵细叶榄仁树的树冠。
当事人黄某实施的树木修剪行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嫌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的规定。
接下来,均安镇执法队将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对未经审批擅自修剪树木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构建起“不敢乱剪、不能乱剪、不想乱剪”的保护防线。同时,执法队还将联同管养公司,共同制定并实施精细化、科学化的绿化整形与修剪方案,全面提升绿化景观效果,助推绿美均安生态建设。
温馨提示: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等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管是个人自种的树,还是小区内部的树或绿化,都受法律法规保护,都不能擅自占用、损毁或砍伐。禁止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过度修剪(俗称光头树、砍头树)、破坏树木根系的行为,违者将被严厉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可到均安镇行政服务中心一厅5号窗(电话:25389006)咨询迁移、砍伐树木的相关事项。
条例知多D: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均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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